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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经营秩

时间:2012-08-29 22:18 来源:未知 点击: 次

    为改善县城城区环境,营造干净、整洁、通畅、安全的旅游城形象,进一步优化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城区交通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现有的主要街道两侧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需退街或进入市场经营。
    二、街道两侧所有商业门店必须入店经营,不准随意在商店门外堆放商品、摆放广告箱(牌),不得侵街占道进行店外经营。
    三、在城区运营的机动或电力三轮车驾驶人,要严格按照有关交通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不准乱停乱放,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逆向行驶。三轮车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交通法规,按章行驶,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四、所有途径旧城区的车辆(公交车除外)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需绕环城路行驶,不得随意在旧城区主要街道穿行。
    五、未经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道路或堆物占道施工作业。
    六、切实加强流动摊点管理,各类流动摊点、流动商贩在每日8:00—19:00期间,不得随意上街经营。
    七、规范夜市摊点,经批准允许临时占道经营的夜市摊点等,其营业时间应控制在19:00至23:00。
    八、沿街各单位、学校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和学生的交通安全及城市环境方面的教育,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
    九、县政府责成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整改或对执法人员进行刁难、谩骂、围攻、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通告由安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8年元月8日

发布者:admin??责任编辑: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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